2007年4月6日下午2点,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第二次全体继续在武汉大学新葡京模拟法庭进行。本次会议主要议程是大会主题发言,分两个阶段进行。
主题发言的第一阶段由上海交通大学副书记、新葡京院长郑成良教授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新葡京院长葛洪义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林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葡京朱景文教授分别向大会做了主题发言。
李步云教授从人本法律观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联系谈起,提出社会主义者应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也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同时还应当是最坚定的人本主义者。针对“以人为本”这个崭新的学术命题,李教授提出应从八个方面去揭示其中的科学内涵:第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应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第二,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有一切主义、政策、制度都应为人服务;第三,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在社会的发展中,人的发展是第一位的;第四,应当崇尚人性和人的尊严,人性是具体的,但同时也是抽象的,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第五,权利优越于义务;第六,权利同时优越于权力;第七,要尊重人的独立自主,尤其是政治思想文化领域的独立自主;第八,国家和社会应尊重和保护人权。
葛洪义教授则在演讲中指出,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根本保障。葛教授谈到,法治是一项世俗的事业,真正的法治不是在追求神性的证成,而是把人作为万物的尺度,完成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进化与拓展。当人放弃寻求本源并意识到自身局限的时候,人便获得了主体性意识,法律也就由此产生,所以法律归根到底是规范世俗生活的人的行为准则,是属人的事业,近代法律发展就是一个人替代神成为世界中心的过程。同时,葛教授还从四个方面论证了人本法律观的衡量标准,主张以人为本不是以弱势群体为本,而是以人的平等保护为准;以人为本不是以消灭有差异的人为本,法律本来就是解决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的工具;以人为本不是以神为本,它强调理性生活的个体以及该理性主题自我选择的权利;最后,以人为本不是以国家为本,而是以百姓为本,必须回应和满足公民的利益需求。
林喆教授围绕她近几年来的学术关切即人权保障和制度建设这个论题,结合人本法律观做了深入阐析。林教授首先指出,以人为本也就是人权保障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去,恰恰是这个地方,中国的人权研究存在四方面的不足:一、局限于对人权的一般论述,而没有厘清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内涵,对人权与主权的理解上存在巨大落差;二、热衷于对国际人权公约的一般性阐述,忽略了对转型时期中国热点人权事件的经验研究;三、纠缠于对人权和法治的形式描述,缺乏对建国后人权实践的系统梳理,仅有的梳理也往往局限在妇女权、劳工权等某项单类人权上,没有就社会主义人权法治等问题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四、对人权问题的把握局限在翻译和研究西方少数几个学者的论述基础上,对二战后世界其他国家人权的新的发展缺乏考察与研究。然后林教授结合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就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学术回应。
舒国滢教授对法律上“人”的形象作了知识类型上的考察,指出每个时代、每个时代的法律都对人的形象作出了自己的设计。在古代,法律上的“人”属于治理的对象,所谓“治民”,是政治的机器,被治理者往往承担更多的义务和更少的权利;到17、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开始了“人”的转变,人从被动的、义务的主体转变成享有自身价值的权利主体,“人”演变成为一个神圣的符号。此时所理解的“人”是拉德布鲁赫意义上鲁滨逊式的孤立的权利人—商人形象,而忽略了大量不知权利为何物的弱势群体;直到19世纪德国民法和魏玛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法律上的“人”的类型才出现“集体人”的形象,法律开始把关注的目光转向在弱势群体身上。针对以上“人”的知识类型的嬗变历程,舒教授进而追问到什么是中国法律上人的形象设计,什么是法学理论研究者在国家建设、制度转型中的使命,并由此提倡一种方法论上的、由立法定向的法理学向司法定向的法理学转变的革命。
朱景文教授在演讲中通过法律社会学的进路,以大量的数据和事实具体展示了他在新近成果“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中对法制化进行的反思。朱教授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展开论述:
首先,从立法领域看,存在立法数量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而衡量一个国家立法的状况不能单看立法的数量还要看立法的质量,其中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包括严格立法程序、征求专家意见以及立法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其次,从司法领域看,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选择通过诉讼程序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而在这种纠纷解决的司法途径中,又存在“大司法”和“小司法”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模式,前者强调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力争把冲突放在法院予以解决;后者则追求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尽可能地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
大会最后由孙国华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孙教授充分肯定了李步云教授在对人本法律观内涵的揭示中所呈现的哲学深度,但同时也指出,仅仅强调人的目的性而非手段性,在理论上可能存在偏差,并对其中的权利本位、权利优越于权力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性意见。孙教授谈到,权利即正当的权力,权力本身不仅仅意味着国家权力,同时还容有个人性权力的意涵在内。针对林喆教授的演讲,孙教授则强调了法学研究过程中基本概念的澄清的重要性,指出法理学者应在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上多下功夫,深入钻研。随后,孙教授分析了葛洪义教授与舒国滢教授在各自不同话语表达的背后蕴含着的相同法律理念,同时就法律对人的形象的“设计”一说中透露出的过分强烈的理性主义色彩表示了疑问,指出法律上人的形象的形塑不是主观设计而是客观形成的结果。在最后对朱景文教授的评议中,孙教授一方面赞叹其研究中详尽细致的数据材料,但也对其中结论性观点的缺场表示了遗憾。
本次会议的第二阶段主题发言由沈国明教授主持,郑永流教授、汪习根教授、宋方青教授、杨春福教授和王勇老师发言,郭道晖教授评议。
郑永流教授引用20世纪伟大思想家柏林的故事,幽默而谦虚地表达出他更愿意提出问题的思维方式。他认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有待进一步阐明的是它的对立面,也就是以人为本相对什么而言。在逻辑上,以人为本是相对以非人为本、以物为本,抑或其他?在涉及部门法时,相当多的法条是以普通人,也就是以中等人的标准设计的,这是不是以人为本?法理上的以人为本与部门法上的以人为本有什么样的联系?郑教授认为法律观主要有三种进路,分别是本体论、价值论与实践方法论。例如“活法”、“单位法”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观,以人为本价值论上的法律观,但这二者都是静态意义的。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关系,郑教授没有对实践法律观详细展开。
汪习根教授阐明了人本法律观的科学涵义。汪教授认为“人本法律观”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一、“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以人为本的人应该是活生生的人,是五重属性的融合,即自然人、社会人、理性人、政治人、生态人的融合。二、“本”是法律观的内在特征。以人为本是反对将人作为手段和工具,反对将人当作手段的物本、神本、“钱”本、“官”本的观点,主张法学应该一切为了人,一切尊重人,是理想的法学价值论和方法论。三、“人本”是法律观的基本价值。如果说社会和谐是人本法律观的基础价值,社会公平是人本法律观的核心价值,那人权就是人本法律观的终极价值,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则是重中之重。在一定意义上,发展权是人本法律观的最高价值。
宋方青教授讨论了中国立法的质与量的问题。宋教授曾任三届人大代表,深入立法实践,她通过具体数据指出,虽然中国目前立法数量惊人,但质量不尽如人意。她指出,衡量高质量的立法主要有六个标准:一、价值标准,法的灵魂是价值。二、合法性标准,法律应该是多少人的意志,立法中不应该出现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做法。三、客观性,立法应该注重实证基础。四、法律性,法律应该可进入诉讼和救济阶段,否则不过是没有牙齿的老虎。五、实践性,立法应考虑能否有效实施。六、技术性,立法应该注重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规则。
杨春福教授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讨论了经济权利问题。杨教授指出以人为本在法理意义上首先是以人的尊严与权利为本。而人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通过对实证研究与数据统计,杨教授认为国内理论界对经济权利关注不多,然而,国际人权法中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利。杨教授还提及经济权利的内涵、实施与救济机制以及中国经济权利保护的现状与前景。
王勇老师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反思了中国法学发展自主性缺失的问题。并认为法学理论发展应该做一些前提性的工作:一、构建法学的研究对象,区分经验问题和真正意义上的学术问题;二、克服知识内部生产与交流的障碍;三、反思法学知识生产的制度。
郭道晖教授对上述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郭教授首先对第一阶段孙国华教授的点评进行了“再点评”,高度评价了孙教授出于学术和社会良知而进行学术批评的态度。就郑永流教授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对立面的问题,郭教授认为,人本法律观的对立面是“非人”的法律观,也就是一味以“国家”、“官僚”、或“领袖”为本而忽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观。郭教授对汪习根教授提出的“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是五重属性的融合的观点给予了好评,并指出人本法律观是思想政治上的战略问题,而不是联系日常生活的一般问题或一时的权宜之计,应该抵制一些大众把“以人为本”庸俗化的错误做法。郭教授就宋方青教授提出的问题,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本,其核心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对杨春福教授提出的经济权利问题,郭教授认为值得高度关注,并高度评价了我国刚通过的《物权法》对经济权利的保护,认为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