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335

在死刑标准把握上,在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已历时半年有余。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如何?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切实保证,有没有起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机构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工作负荷?带着公众关心的上述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

死刑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瞭望》: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半年多来死刑复核工作的进展情况。

      姜兴长:从这半年多时间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复核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核准程序,不仅核准工作本身需要一个办案周期,而且各高级法院将案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过程也需要时间。

     从今年1至7月的收结案情况来看,报核和办结的死刑案件逐月增加,已经处于正常状态。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很短时间过渡衔接到位,没有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和上下级法院的密切配合是难以做到的。从办案效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一批报核死刑案件,基本上是在三个月内结案,案均复核时间60多天。从复核结果来看,核准率逐步有所提高,说明随着死刑标准和尺度的进一步统一,报核案件质量在稳步上升。总体上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运行是平稳的。

     《 瞭望》: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前后有哪些变化?

     姜兴长: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可以说在办案质量上更加严格,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同时也注重了办案效率,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今年以来的情况看,以下一些变化是明显的:

      第一,死刑案件的数量继续明显下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十几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案件数量持续保持下降的趋势。去年的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出现这一状况,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的结果。同时也说明,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识。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比例,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毛泽东同志很早以前提出的“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第二,死刑案件的质量更加扎实可靠。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就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以前把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行使,实际上使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从今年1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死刑复核案件来看,不核准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也就是说,如果死刑案件核准权不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部分案件可能就要被核准执行了。不少下级法院选调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以前在高级法院工作时掌握的标准,现在已经不完全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只有几个条文,尽管有司法解释,但很不完善。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和完善与死刑复核相关的程序规范和工作机制,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流程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做好死刑复核案件报送衔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实行了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模式,同时,从实际出发,对一人犯两个以上死罪和一案判处两人以上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保留了核准前提下部分改判的做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地监督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履行一审和二审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死刑判决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这半年多来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坚持最严格的复核标准

  《瞭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姜兴长:死刑的极端严厉性和不可恢复性,要求我们从事死刑复核的刑事审判人员必须以最审慎的工作态度,坚持最严格的标准,严守最规范的办案程序,切实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每一起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乃至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合议庭要在人人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基础上,对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审判程序,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核准死刑的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必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从今年以来的复核工作来看,不少案件需要下级法院甚至公诉、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要求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出现错案,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强调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我们也把办案效率作为审判和队伍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要求。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但我们对于收案登记、承办人审查、合议庭评议、院庭长审核等环节的时间要求,都在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上加以原则规定,做到照章行事,运转有序,协调有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各负其责,层层把关,防止出现任何纰漏。

  《瞭望》:复核死刑案件工作量大,目前机构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工作负荷?

      姜兴长: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案件增多的现实需要,从200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在领导班子中增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力量外,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并分三批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从而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提供了组织保证。所有选调干部和新招录人员在开始工作前都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岗位培训,包括作风和廉政教育,有的还被下派挂职锻炼或者实习锻炼。从这支队伍前期的工作情况来看,他们克服了前期“磨合”的种种困难,全力以赴,审慎小心,加班加点,扎实工作,表现出一种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熟练,勤勉务实的精神风貌。事实证明,这支队伍是一支能打仗,而且能打硬仗的队伍,完全有能力承担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重担。

推动刑事审判进步

     《瞭望》: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刑事审判工作将产生哪些影响?

      姜兴长: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到刑事审判工作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促进了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质量的提高。肖扬院长曾多次说过:“办理死刑案件,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既是事实证据审查,又是适用法律审查。可以说,决定案件对与错的关键还在于事实和证据。但在事实认定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靠一审和二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收回死刑复核权为契机,要求从去年下半年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同时,强化对于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死刑案件审判的监督指导,通过提讯被告人、补充查证证据、发函指出问题以及座谈讨论等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中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此举不仅使死刑案件二审质量更加牢靠、扎实,死刑案件一审的质量也相应提高。

      二是带动了侦查、起诉和辩护工作水平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于死刑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复核等环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这半年多来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是明显的,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复核工作依法、公正、高效、有序地向前发展。

      三是推动了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无论死刑案件还是其他刑事案件,要想做到在事实认定上不出错,案件最终都办成铁案,证据的充分、可靠是关键,而做到这一点,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势在必行,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物证据优先规则等。除此之外,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案件审限制度等,都显得更为紧迫。据悉,目前立法机关已经着手开展相关调研和论证,死刑案件审判和复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会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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