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龙多首歌曲遭遇侵权 经纪公司获赔44.5万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269

     中国法院网讯   因《你是我的玫瑰花》、《让泪化作相思雨》、《小眼镜的姑娘》等歌曲被他人盗版侵权,庞龙经纪公司开始了维权之旅。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庞龙经纪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等十一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原告系歌手庞龙、南合文斗的签约经纪公司,是歌曲《你是我的玫瑰花》等的著作权人,并制作了由旗下庞龙等艺人演唱的涉案歌曲。2007年3月,原告发现上述歌曲被收录于多张盗版CD光盘。这些光盘由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被告桂林鸿瑞公司复制,被告北京美廉美公司及和平新城超市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桂林鸿瑞公司辩称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齐鲁电子音像等多家出版社有的表示根本没有出版涉案CD,有的则表示出版是受他人之托进行才出版,因此不同意完全承担责任。美廉美超市辩称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音乐制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承担侵犯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的责任。

    原告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财产权和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桂林鸿瑞公司未对歌曲权属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未能说明复制光盘的去向,属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负相应责任。被告多家出版社在本社版号管理、使用及音像制品出版过程中,疏于管理,应对由此导致的侵权行为负相应的责任。被告北京美廉美公司及和平新城超市销售了侵权制品,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一起案件,法院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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