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祥市副市长卓志龙贪污受贿一审被判5年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269

   中国法院网讯   湖北省钟祥市副市长卓志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3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9月19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卓志龙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荆门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卓志龙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后1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其中1万元上缴给了组织。卓志龙受贿的途径很多,女儿结婚、过年、过生日、外出旅游,甚至请人吃饭。得到好处的人直接以感谢为名送上现金,卓志龙都照收不误。其中2004年6月,钟祥一磷矿发生安全事故死亡4人被责令停产,磷矿负责人送上5000元现金以求早日恢复生产,一年后,卓志龙签字同意该磷矿恢复生产。

    法院另查明,2003年,卓志龙到北京招商,借出公款4万元,在报帐2.68万元后,剩余的1.3万多元用于了个人开支,2004年,卓到珠海招商时,才虚开发票补上了这笔亏空。卓志龙在事发后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卓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其确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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